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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诉及其处理、附则
 
 

  申诉及其处理

第一条  申诉受理机构

被考核人如对考核结果不清楚或者持有异议,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申诉。考核管理委员会是员工考核申诉的最终处理机构。人力资源部是考核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,一般申诉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协调、处理。

第二条  提交申诉

员工以书面形式向人力资源部提交申诉书。申诉书内容包括:申诉人姓名、部门、申诉事项、申诉理由。

第三条  申诉受理

(一) 人力资源部接到职工申诉后,应在三个工作日做出是否受理的答

复。对于申诉事项无客观事实依据,仅凭主观臆断的申诉不予受理。

(二) 受理的申诉事件,首先由人力资源部对员工申诉内容进行调查,然后

与员工所在部门经理/主任进行协调、沟通。不能协调的,人力资源部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。

(三) 申诉处理答复:人力资源部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明确答复申诉人;人

力资源部不能解决的申诉,应及时上报考核管理委员会处理,并将进展情况告知申诉人。考核管理委员会在接到申诉后,一周内必须就申诉的内容组织审查,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申诉人。详细流程见附件五《申诉流程图和表格》。

  附则

第四条 考核过程文件(考核评分表、统计表)严格保密,考核结果只反馈到个人,不予公布。

第五条 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。

第六条 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

 
 
 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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